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常披着“理财”“投资”“保险”等合法外衣,但其本质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违法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表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