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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成年子女不得因父母离异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时间:2026-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成年子女不得因父母离异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徐某甲现年57岁,与前妻育有徐某乙,早年离异后独自居住,未再婚。徐某乙随母亲生活。2025年6月,徐某甲突发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徐某甲患有右侧偏瘫、脑出血、高血压I级(极高危)等病症。治疗后,徐某甲处于完全失能状态,需24小时全程照护,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事发后,徐某乙仅支付前期医疗费2万元,便借故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徐某甲出院后,被暂时安置在养老院,相关费用由其亲友缴纳至2025年10月。
2025年8月,徐某甲所在村的村委会向检察机关反映徐某甲生活困境以及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的相关情况,并代理徐某甲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该案。

调查处理

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围绕“被赡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两个核心问题开展调查核实。一方面,前往医院、养老院等调取徐某甲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缴费记录等材料,核实其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与徐某甲亲友、乡镇干部等了解情况,并前往徐某乙所在村走访调查,确认徐某乙的赡养态度、家庭情况、收入水平。同时,针对徐某甲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即将面临无人照料的现实困境,检察机关联合人社、民政、残联、乡镇等进行会商研判,明确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徐某甲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病残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提供帮助。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甲因病处于完全失能状态,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徐某乙具备赡养能力,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赡养纠纷的特殊性,若通过诉讼判决强制徐某乙履行赡养义务,虽然能够缓解徐某甲的生活困境,但可能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修复亲情。为此,检察机关联合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对徐某乙开展“面对面”普法教育和亲情劝导,普及民法典关于赡养责任的法律规定,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老人所处困境。最终徐某乙认识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责任,定期前往福利院探望、照料老人生活。
2025年12月,徐某甲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已落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跟踪回访,徐某乙已履行赡养义务,父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徐某甲所在村的村委会撤回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家庭矛盾、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履行。本案中,针对失能独居老人举证难、维权难、保障难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通过深入走访、实地调查查清案件事实,了解老人困境、子女情况及矛盾根源,并联动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彰显检护民生的担当。同时,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开展释法说理与亲情调和,成功促成子女转变态度、履行赡养义务,在诉前阶段圆满解决纠纷,体现司法为民的温度。此外,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在辖区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宣讲民法典关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践行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助推乡村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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