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影视道具币假意买烟,趁店主不备抢夺香烟。近日,经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前科累累
被告人曾多次被处罚
被告人汪某并非初犯,其曾因盗窃,2021年3月被行政处罚;2021年7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3年5月,因谎称微信扫码,抢夺店家香烟等行为,再次被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24年6月刑满释放。
重获自由不改过
捞“偏门”上演新手法
2025年3月,汪某在浏览网店商品时,发现影视道具币十分逼真,便花50元购买了70张百元面额影视道具币。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因缺钱用,汪某驾驶电动车携带了前述影视道具币来到了何某经营的商店,谎称要购买7条香烟。待店主何某将香烟打包完毕后,汪某掏出一打影视道具币扔在柜台,趁何某核对之际迅速抓起烟袋逃离现场。何某发现异常后立即追赶未果。经认定,涉案7条香烟共计价值5730元。2025年5月,汪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诈骗还是抢夺
穿透表象精准研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固定现场监控、找店主何某复核案发过程与关键细节等。通过综合研判认为,汪某获得财物的关键在于其抢夺行为,店主何某此时尚未交付财物,汪某乘何某不备的情况下,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贵溪市检察院以抢夺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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