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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6-2021)
时间:2021-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文件(十八)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0月29日在鹰潭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极不平凡,检察工作经历时代之变、机构之变、职能之变。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和市九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检察工作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以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开创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践行初心使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聚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担当起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检察责任,以有力履职诠释初心使命。

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对黑恶案件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三年共批捕黑恶犯罪208人、起诉389人、不捕9人、不诉6人,办理的吴某涉黑案、左某涉恶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力促“伞网清除”“黑财清底”,移送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215件,起诉“保护伞”7人,合力追缴“黑财”1.1亿余元。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60份,采纳率100%,建立26项机制,推进常治长效。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获评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先进个人等13个(次)获省以上表彰的专项斗争先进典型,建立运行的扫黑除恶“五四三”工作法,获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充分肯定。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金融安全护航,与人民银行鹰潭支行会签惩治洗钱犯罪协作机制,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63人,推动追赃挽损2千万余元。精准追诉鹰潭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同步开展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规范小额借贷市场秩序,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为脱贫攻坚助力,起诉“村霸”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08人,起诉恶意欠薪犯罪12人,支持农民工起诉28件,向81名生活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优美鹰潭添彩,批捕破坏生态犯罪120人、起诉259人,立案办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279件,打造林生态修复基地,监督补种树木3万余株,追偿生态修复费1千万余元,让违法者为修复生态“买单”。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净化市场环境,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23人。强化法治服务,出台服务民营经济“鹰检十条”,构建“维权办—联系点—维权联络人”检察服务网,受理企业维权诉求57件,办结率位居全省前列,省检察院12次转发鹰潭检察非公维权典型案(事)例。服务“六稳”“六保”,开展涉民企案件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诉案件清理等专项行动,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不捕24人、不诉67人,会同公安机关清理刑事“挂案”29件,督促解冻涉案企业资金600万余元,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强化战“疫”法治保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部署,精准惩治涉疫犯罪,对涉疫案件均提前介入,审查逮捕29人、审查起诉49人。黄某以旧地毯冒充口罩销售,市检察院、月湖区检察院同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一天之内查明黄某诈骗事实并深挖出其容留吸毒行为,黄某获刑三年六个月。立案办理医疗废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等涉疫公益诉讼案件19件,促进源头治理。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二、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当好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刑事检察不断优化。担当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审查逮捕刑事犯罪5654人、审查起诉7310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接近90%,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5%、一审服判率超过90%,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不捕1119人、不诉994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83人。对张某持刀反击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设立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监督立案57件、监督撤案43件、纠正漏捕65人、纠正漏诉59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97件,提出刑事抗诉22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做好特赦检察监督,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及社区矫正脱管漏管156件,促进刑罚公正。

民事检察更加精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民事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深化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改革,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62件。注重精准监督,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38件,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93件。对决定不支持监督的69件案件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推动案结事了人和。聚焦维护司法权威,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市检察院、余江区检察院一体发力,监督纠正李某跨省“打假官司”窝案12件,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虚假诉讼监督先进单位。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适应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新形势,扎实推进行政检察,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8件,对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45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8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重点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6件,助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余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桂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检察稳步提升。扛起“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光荣使命,开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等10个专项监督,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8件,督促清理固体废物8000余吨、查处伪劣食药品1500余公斤、追缴国有财产5300万余元。拓展公益保护新领域,立案办理公共安全、英烈保护等领域案件88件,在全省率先开展整治高空抛物专项监督,助推全市开展“禁抛”专项教育整治,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开展守护红色资源专项监督,对14名英烈家属进行司法救助,贵溪市检察院举办全省首例网络直播公开听证,督促修缮英烈纪念设施。2起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捍卫英烈荣光”典型案例。创新公益保护新模式,在全省率先建立“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系统治理模式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获省检察院、省林长办发文推广。

三、坚持创新驱动,努力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坚持向创新要活力,紧扣“环境美、治理优”创新检察履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打造生态检察鹰潭品牌。创新生态检察鹰潭经验,确立了“生态检察+检察室”的监督触角延伸样式,创立了“一案三查一跟进”的联动办案方式。绘就生态保护同心圆,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鹰潭市出台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司法联动联处机制,打造鹰潭生态检察基地、“农林水工”生态法治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生态法治教育。湖南团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鹰潭生态检察工作,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暨六省生态检察研讨会在鹰潭召开。

擦亮未成年人检察鹰潭名片。加强专业化建设,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开展呵护孩子们的眼睛、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等专项监督,组建惩治“大灰狼”办案团队,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78人,办理了全省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经验获最高检转发。加强规范化建设,深化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等4项改革,改革经验获省委政法委转发。加强社会化建设,与相关部门会签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11项机制,64名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市检察院获评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表现突出单位。

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鹰潭检察版。坚持依法办理、矛盾处理、释法说理相统一,推广江西十大法治人物、贵溪市检察院爱群接待室负责人张爱群化解矛盾工作经验,打造爱群心理咨询、释法说理、矛盾调处团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受理来信513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成功化解熊某历时11年信访积案。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深化送法进乡村,制发整治高额彩礼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47份,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市检察院创新“四三工作法”,获评新时代“枫桥经验”江西实践优秀成果。

四、强化改革攻坚,革新检察工作体制机制

坚持向改革要动力,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增添新时代检察发展新动能。

坚决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圆满完成反贪、反渎和预防职能、机构及人员转隶。加强监检衔接,与市监委会签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协作办法,起诉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受贿案等职务犯罪112人。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人,促进廉洁司法。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员额制为基石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遴选员额检察官89名、退出员额15名,实现动态管理。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办案机制改革,设立专业化办案团队,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强化权责统一。发挥领导示范作用,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49次,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扫黑除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稳妥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基层院内设机构总数减少41.2%,实现机构“瘦身”、工作增效。

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健全“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机制,对监管场所开展巡回检察9次。探索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核查汪某涉恶案做法获《检察日报》头版报道。落实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推动检察官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个“案子”,最大限度减少程序空转产生的“件数”,减轻人民群众诉累。2021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05,减少了约580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

五、把握强基导向,推进鹰潭检察健康发展

坚持不懈抓基层、强基础,持续推进自身建设,奋力夯实鹰潭检察发展根基。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抓实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融合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并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履职实践,办理为民实事422件(次)。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推进党建“三化”建设。诚恳接受省检察院党组政治巡视、市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并抓好联动整改。抓好业务建设,深化以赛促训,涌现出省以上业务标兵(能手)38人(次)。抓严纪律作风建设,持续整治“怕慢假庸散”问题,记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643件,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

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市检察院“两房”等建设项目即将竣工。深化基层院建设,推动优化基层院班子结构、革新基层院经费保障机制。指导基层院创新生态检察、“护燕”工作室、践行“枫桥经验”等履职特色,将检察室打造成服务非公经济等工作的前沿哨所。扎实开展对基层院政治巡察并督促整改。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全面应用检察工作网、检务通、远程提讯,市检察院研发的“案件智能管理云平台”,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运用系统竞赛优秀奖。

自觉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常态化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汇报、通报检察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送30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700余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认真落实加强军人权益保护建议,加强涉军司法救助、推进送法进军营。打造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检律互动机制,公开案件信息17931条,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回顾过去五年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胸怀“国之大者”,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革新司法理念、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

五年来,全市检察工作稳步发展,政治建设持续强化,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市检察院党建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市直机关工委作经验介绍,并获评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创新奖、“党建+”示范单位。业务建设持续优化,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43个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市委主要领导10次批示肯定鹰潭检察工作。最高检、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60次转发鹰潭检察工作经验。队伍建设持续向好,市检察院班子每年均被市委评为“优秀班子”,全市检察机关涌现出全国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能手、省先进工作者等90个省以上先进典型,市检察院在全省政法队伍建设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基层基础持续夯实,市检察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示范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基层院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荣誉。基层院建设经验得到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肯定推广。检察公信持续提升,全市四分之三的检察院迈入全国文明单位行列。《人民日报》等省以上媒体1125次报道鹰潭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位居全省检察系统前列。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效性需要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质效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落实司法责任还不够严紧实,队伍能力素质跟不上、不适应;四是纪律作风建设仍需持续加强,9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被立案查处。我们将持之以恒解难题、答新题。

各位代表,市第九次党代会擘画了鹰潭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蓝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委和省检察院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转理念、强基础、提质效、争一流,高起点高标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智铜道合、强富美优”新鹰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推动政治建设更强。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检察党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将“血防精神”“韬奋精神”融入检察基因。着力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惩治网络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

二是推动服务大局更优。紧扣文明卫生城市创建、03专项试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海绵城市建设等大局任务,提供更精准检察服务。助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坚决惩治洗钱犯罪。加强涉农检察,助力乡村振兴。深化生态检察,守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强化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探索企业合规改革。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助推创新发展。深入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鹰潭检察版,深化访源治理,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是推动法律监督更实。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落实民法典,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重点、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抓手,深化行政检察工作。坚持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两法”,“没完没了”抓实未成年人检察保护。

四是推动队伍建设更好。深入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革新检察理念,锤炼过硬本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业绩考评体系。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持续整治顽瘴痼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域一体推进基层院建设,不断提升鹰潭检察公信力。

各位代表,初心如磐行不止,使命如山勇登攀!传承伟大建党精神、赓续红色检察基因,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担当实干,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鹰潭篇章、描绘新时代鹰潭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检察新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内设机构改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后,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现有5个检察行政部门(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政治工作综合处、机关党委、计划财务装备处),3个检察室(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检察室),1个下属事业单位(检察官培训中心)。现有9个检察业务机构,即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一检察部(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牌子);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检察部;负责职务及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第四检察部(加挂驻鹰潭市看守所检察室牌子);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第五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控告申诉、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等工作的综合业务部(加挂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国家赔偿办公室牌子);负责检察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检务保障部(加挂司法警察支队牌子);负责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等工作的检务督察部(加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即普通犯罪检察业务、重大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扫黑除恶“五四三”工作法:是指鹰潭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建立运行的办理黑恶案件工作方法,即“五个一”(一案一专班、一案一督导、一案一介入、一案一背书、一案一建议),“四个一律”(存在分歧案件一律向市院报告,不捕不诉案件一律向上级院报备审查,重大分歧案件一律与公安、法院及时沟通,仍有分歧案件一律向同级政法委报告),“数据台账三方联审”(承办人自审、案管办监审、扫黑办会审)。

4.刑事“挂案”: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两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的案件。

5.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行政机关申请,并对相关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作出执行裁定后,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6.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全市检察机关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统一调度办案力量,实行案件审查、调查核实、线索管理、提起监督、案卷调阅、告知送达、专家咨询、息诉息访、人才管理、业绩考核于一体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

7.“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系统治理模式:2021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印发<鹰潭市检察机关创新“检察建议+调查报告”公益诉讼系统治理模式 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通知》,在全省检察系统推广鹰潭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探索总结出的具有鹰潭特色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是指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既要做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解决个案公益保护突出问题,也要树牢“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意识,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并立足当好法治参谋,向党委政府呈送专项监督调查报告,推动公益保护共性问题得到系统治理。

8.“一案三查一跟进”联动办案方式:鹰潭市检察机关在生态检察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出具有鹰潭特色的生态检察办案方式,即对每条生态案件线索,同步启动三重审查,一查刑事犯罪,二查公益诉讼、三查生态修复,预防教育同步跟进。

9.“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和对全国校园安全犯罪调研情况,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教育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教育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人员。

10.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是指对合法权利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通过整合司法、民政、教育、医疗等各方资源,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综合救助,形成保护合力。

11.强制报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2.入职查询: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前科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切断他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

13.“四三工作法”:即一是坚持“三融合”原则(依法办理、释法说理、矛盾处理相融合),二是把握“三看三听三公开”路径(一看案件类型、二看案件环节、三看案件影响;一听当事人诉求、二听社会化建议、三听专业型意见;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公开回访),三是夯实“三大平台”支撑(派驻检察室、12309检察流动服务车、预防邮路),四是做优“三篇结合文章”(“枫桥经验”和生态检察、民生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结合文章),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下移、不出检”。

14.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司法责任制改革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改革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改革内容包括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内容。

15.“捕诉一体”:指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16.巡回检察:2018年10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对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是以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管场所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监管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17.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18.“案—件比”: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比如,退回补充侦查),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诉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19.“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两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21.未成年人“两法”:是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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