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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时间:2024-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向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领导全市检察工作,贯彻执行省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本单位设立1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干部人事处、政治工作综合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检务保障部、检务督查部、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党委。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有1个一级预算单位,包括市院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鹰潭市检察官培训中心(非独立核算)。编制人数90人,其中:行政编制69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6人、行政工勤编5人;实有人数186人,其中:在职人数136人,包括行政人员63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10人、工勤人员3人、聘用制书记员26人、其他聘用人员34人;遗属2人、退休人员48人。

第二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424.45万元,比上年减少2573.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24.45万元,比上年增加37.34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100万元,比上年减少2610.46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口径有调整,不含基建项目。

(二) 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424.45万元,比上年减少2573.11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口径有调整,不含基建项目。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637.8万元,比上年减少41.4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49.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6.4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2万元、资本性支出25万元;项目支出786.65万元,比上年减少2531.68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口径有调整,不含基建项目,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25.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7.59万元、资本性支出34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859.72,比上年减少2811.42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口径调整,不含基建项目;社会保障与就业310.83万元,比上年增加148.25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口径调整,增加行政离退休人员经费;卫生健康支出79.04万元,比上年减少22.91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医疗保险基数调整,不含基数绩效部分;住房保障支出74.86万元,比上年减少1.3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变动。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449.9万元,比上年增加121.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2万元,比上年减少159.37万元,原因是财政预算统计口径有调整,减少行政离退休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156.49万元,比上年减少4万元;资本性支出25万元,与上年持平。特定目标类786.6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5.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7.59万元、资本性支出3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324.45万元,比上年增加37.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变化。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859.72,比上年减少100.97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口径调整,减少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与就业310.83万元,比上年增加165.28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数据统计口径有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经费;卫生健康支出79.04万元,比上年减少22.91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医疗保险基数调整,不含基数绩效部分;住房保障支出74.86万元,比上年减少1.3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变动。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637.8万元,比上年减少41.4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49.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6.4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2万元、资本性支出25万元;项目支出686.6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25.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7.59万元、资本性支出34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156.49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4万元,减少2.5%,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1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0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0,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0。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4年对鹰潭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0个,涉及预算拨款686.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86.65万元。具体项目如下:查办和预防犯罪专项、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工改保留津贴、派驻纪检办案经费、人身意外险、省聘书记员工资、执勤岗位津贴、非税收入成本2024;其中查办和预防犯罪专项绩效情况如下:1.项目概述:查办和预防犯罪专项是办案业务经费,金额220.4万元,为了提高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办案条件,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工作发展需要,保障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开展,为鹰潭检察依法公正履职创造有利条件,更好服务鹰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实施主体、方案和周期:主体是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方案为按照单位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项目周期为一年期限。3.绩效目标:数量指标是各类案件办案率达标,质量指标是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达标,成本指标是公诉、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办理成本,时效指标是办案期内案件完结率,社会效益指标是提升检察办案工作能力,满意度指标是公众对检察院工作满意度。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2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8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2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76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25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2024年预计车辆拍卖1辆,所以增加购置1辆车。

第三部分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十一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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