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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制定《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案件内部协作的意见》
时间:2016-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案件的办理,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合力,加强对生态资源的保护。近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案件内部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内部协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生态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增强协作配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检察工作合力;办理生态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原则,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意见》明确了内部协作的职责和程序。各部门应指定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生态案件信息员,负责生态案件线索的上传、审查和管理;各部门发现、受理生态检察刑事案件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上传至检察内网生态信息共享平台,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相关部门;上传至生态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案件信息,应当包括案件类型、来源、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初步审查意见,其他有关信息;各部门生态案件办案人员应每周登入生态案件信息平台,及时对上传案件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对可能涉及本部门案件的应在三日内拟定评估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以向信息上传部门查阅相关案件卷宗,信息上传部门应予以配合;基层院在对生态案件线索处理前,应及时向市院对口部门报告,并在案件办结七日前将处理意见上报,并将主要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复印件报市院相关部门备案;市院各部门对基层院报送的生态案件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二日内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了内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生态案件线索的,应当依程序移送相应部门办理;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由侦监处牵头,驻行政执法机关联络站负责协调,其他部门联合检查;各部门在办理生态案件时,遇到案情复杂疑难、定性把握不准的生态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邀请派员参与讨论研究,受邀请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部门要每季度统计分析生态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办理等情况和生态检察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录入情况,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李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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