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首 页     检察要闻     公示公告     检务公开     专题活动     检察风采     检察文化     网上信访     科技强检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简介
检务指南
在线举报
检察长信箱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公开
网上咨询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602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