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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基本案情:
    王某某(化名)现年7岁,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肖某某(化名)患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王某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死亡或失联或身患疾病,无监护能力,王某某无其他直系亲属,近两年一直由旁系亲属轮流照料,但其亲属已年过六旬,家庭负担重,无能力继续抚养,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2年3月15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联络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时,当地村干部向检察官反映王某某家庭情况,希望得到检察机关的帮助。该院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就王某某亲属的经济条件、收入来源、精神状况、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履行监护职责,随即与民政等部门沟通协商,最终达成由鹰潭市某社会福利院作为申请人的共识,向余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王某某的监护权。2022年3月17日,鹰潭市某社会福利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申请,并向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实地走访该社会福利院,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聘请专业社工对王某某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专业评估,了解王某某的真实意愿。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没有监护能力,福利院具有监护资格及能力,且自愿申请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2022年3月18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判决撤销法定监护人肖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由鹰潭市某社会福利院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    此外,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司法救助,成立“检爱”工作室进行专门帮扶,协调民政、学校和妇联等部门、社会组织及时介入,形成救助专班,制定长期关爱帮扶方案,对王某某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典型意义:
    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等侵害状态时,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公开听证、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为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变更监护权提供法律帮助,填补父母监护缺失的空白,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主动延伸职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困难问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成立专门帮扶工作室,做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践行以“我管”促“都管”能动司法的理念,协调民政、妇联、残联等社会力量及时介入,制定长期关爱帮扶方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搭建“检察+N”多元救助平台,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李逢源、张浩宇)

版权所有: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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