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7月23日7时许,舒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塘黄家路段右转弯时,与沿206国道同向在行驶的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驾驶员陆某受伤,后陆某经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舒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说法:舒某右转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违反江西省实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陆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都存在违法行为,舒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陆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舒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