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本是名个体户,经营着一家电脑店,其岳父是余江县农业局水产渔政站站长张某。2010年至2013年期间,何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余江县农业局水产渔政站站长张某共谋骗取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款。二人利用张某经办、负责余江县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没有承包水库养鱼,也没有机动渔船,不符合申报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条件的情况下,何某利用其姑父蒋某的名字制作虚假水库承包合同等材料,通过张某向水产员吴某打招呼的方式顺利将虚假材料上报至余江县农业局水产渔政站,共骗取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款共计32440元,何某实际获得4000元左右,其余大部分被张某获得。
【说法】
检察院认为,尽管何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何某与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结合本案,从主体身份来看,尽管何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其和余江县农业局水产渔政站站长张某共同利用张某经办、负责余江县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从行为对象来看,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从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共同勾结,利用张某经办、负责余江县国家养殖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何某的姑父蒋某没有承包水库养鱼、不符合申请补助的条件下,采用欺骗手段,制作假的申请材料,使上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误以为蒋某符合申报条件,签字盖章并发放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
至于具体数额,根据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结合本案,尽管本案中何某实际分得四千元左右,但是其实际参与的数额应认定为32440元。(王智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