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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醉驾肇事丈夫顶包构成包庇罪
时间:2017-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

  2017年6月27日20时49分,邹某酒后驾驶赣L00143轿车由心家泊小区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鹰潭市人民医院大门斜对面路段时,撞到道路上的行人吴某。事故发生后,得知群众已经报警,看见伤者躺在地上后,邹某因为酒后驾车,心里害怕伤者家属报复,就离开了事故现场,但通知了其妻子缪某来现场帮忙处理,并叫朋友送钱到医院用于抢救伤者。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缪某向交警承认是其驾车造成的此次事故,交警依法对缪某进行控制。28日凌晨2时,邹某因形迹可疑,交警对邹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采样,但邹某对交警称事故是其妻子缪某驾车造成。28日下午14时,邹某向交警投案,承认是其酒后驾车造成的本次事故。本次事故伤者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现场勘查及对邹某血液鉴定(133mg/100ml),邹某醉酒驾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说法】

  检察院认为,缪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结合本案,从行为对象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对象应是“犯罪的人”,既包括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又包括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本案中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倒行人,导致行人死亡,尽管暂时没有被公安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其事实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属于犯罪的人。从行为方式来看,行为人具有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的行为,以包庇罪论处。本案中缪某冒充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投案,使公安机关误认为缪某是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本案中缪某明知邹某醉酒驾车肇事涉嫌犯罪而替丈夫顶包。综上所述,缪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版权所有: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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