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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砍自己买的树也能摊上事?
时间:2024-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就是干这行的,砍自己花钱买回来的树,咋就违法了?我正当卖掉,怎么又是违法所得了?”近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二审上诉案中,上诉人杨某某提出了这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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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为某林场职工,退休后从事林木砍伐工作并经营林木生意,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某伙同吕某某陆续从当地不同村组村民手中购买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组织工人采伐其购买的林木,之后售卖给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鉴定,杨某某、吕某某合伙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254.5824立方米,吕某某个人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98.0597立方米。


2

案件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滥伐林木,并将滥伐的林木出售给翁某某。翁某某作为收购者,明知收购的林木系非法砍伐所得,仍予以收购,共同损害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三人应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杨某某、吕某某连带赔偿碳汇价值损失4658.07元。


对于上述判决,杨某某心里并不服气,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林木不存在违法所得,且一审鉴定意见不合理、不规范,判决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件,按照“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坚持全面审查原则,自行补充收集证据,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要求鉴定机关人员补充详细的答复说明,针对花钱购买不存在违法所得的异议进行认真释法说理。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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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检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等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购买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检察官提醒


购买林木合法不等于砍伐合法,从事林木砍伐工作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砍伐买来的树。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江西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征,守护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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