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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月】以案释法,守护食品安全
时间:2023-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



食品安全宣传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鹰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检察职能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导读

检察官说案例

案情小提示

案件法条链接


案例一


01案情简介<<<<

刘某某、潘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不法途径从香港购入“Nutrilon ”(译文:牛栏)字样品牌的婴幼儿奶粉,通过网络注册“某某甲母婴用品店”,以网店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在鹰潭市月湖区经营“某某乙母婴用品店”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网购的形式,从“某某甲母婴用品店”购进无中文标识且无检测检疫报告、随货通行单等相关文件的上述婴幼儿奶粉254罐,在其所开的“某某乙母婴用品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4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婴幼儿奶粉所含营养成份及外包装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肖某某被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02小提示<<<<

购买婴幼儿奶粉时可以要求店家出示该奶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如是进口奶粉,还会有出入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订货单等证明材料。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桂某某在其余江区家中生产豆芽,为了使生产出来的豆芽无根、产量高、增白后卖相好容易出售,桂某某先后从贵阳市某某厂邮购AB粉水,从鹰潭市某某批发部购买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豆芽,且将生产出来的豆芽在余江区某某菜市场固定摊位上进行销售或送货销售给部分学校。桂某某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AB粉水、无根豆芽素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至少达139200斤,销售金额至少达12.528万元。经检测,被扣押的无根豆芽素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8mg/ml,黄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036mg/kg。最终,肖某某被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二、小提示

毒豆芽的辨别方式:①毒豆芽使用化学药剂抑制根的生长,根很短,并且豆芽秆粗直;②有化学试剂、尿素或者农药等味道,偶有腐败的味道;③毒豆芽因使用膨大剂,水分非正常存在,折断芽杆有水分冒出,且部分芽杆中空。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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