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广众之下,一卖淫团伙竟组织卖淫女在居民小区内站街道卖淫,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近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卖淫团伙成员潘某、罗某、杨某。
2018年5月底至8月中旬,家住鹰潭市某街道的潘某、罗某与杨某经商议后,纠集六名卖淫女集中在鹰潭市某居民小区道路旁公开招揽嫖客从事卖淫活动。潘、罗、杨三人位卖淫女提供多间民房作为卖淫场所,统一提供餐饮,同时规定卖淫女每次收取嫖资50元,并交纳10元作为管理费。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综上,犯罪嫌疑人潘某、罗某、杨某分工明确,共同组织三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涉嫌组织卖淫罪。